取保假释
作者:成都刑事律师时间:2020-05-26 18:56:37
【刑事依据品种】刑事案子中电子依据的依据归属
刑事电子依据的依据归属
关于电子依据的依据归属,我国学界首要有“视听材料说”、“书证说”、“证听说”、“判定结论说”、“独立依听说”和“混合依听说”[③]六种。
其间建议者较多的是“视听材料说”、“书证说”和“独立依听说”。
建议“视听材料说”的首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检察机关遵循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矩:“视听材料是指以图画和声音方法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依据,包含与案子现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施行反侦办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相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材料等”。
该司法解释将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材料界说为视听材料,得到部分学者的必定,如我国闻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
[④]建议“书证说”的首要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矩:“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及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依照依据体现待证现实的方法,电子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归属书证。
建议“独立依听说”的学者以为任何一种传统依据都无法容纳电子依据,而电子依据在商务活动、诉讼活动中的效果将越来越大,因而为了谐和法令的稳定性和习惯社会改变的开放性的需求,立法应前瞻性地将电子依据规矩为一种新的独立的依据类型。
“独立依听说”代表了电子依据归属论争中的新思潮,其观点在《民事诉讼法》专家定见稿第四稿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⑤].对刑事电子依据的依据归属,笔者以为:
1、电子依据的依据归属有必要树立在对电子依据的一致界说的根底上,不然盲人摸象各有视点、各有理由,但都不能反映事物的整个相貌。
因为电子依据的高技能性,在电子依据的界说上,法学界和技能界有必要通力协作。
只是由法学界作出的缺少技能根底的界说并不能长远地、有效地处理一日千里的电子依据发展改变给依据归类带来的应战。
2、从电子依据的体现方法、功用等视点区分电子依据的依据归属各有其合理性,可是电子依据在依据系统中具有明显的差异于其他依据的特征,其搜集、提取、保全、公证、判定、转化和法庭开示均需求特别的技能支持,且因为其脆弱性特征导致的证明力欠完整性,其确定也必定愈加杂乱。
笔者以为体现方法和功用区分都不是电子依据的依据归属的“首要矛盾”,其明显的技能特征和取证认证规矩才是其成为独立的依据品种的重要理由。
3、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电子依据天壤之别的依据归属的规矩构成了法令逻辑性问题,企图将电子依据强硬地扯入原有的依据归属结构内并不能处理这个逻辑性问题。
赋予电子依据独立的依据位置,理顺依据归属联系,促进电子依据标准有效地运用,是电子依据立法的合理挑选。
国际上许多国家承认了电子依据的独立依据位置,如加拿大《1998年一致电子依据法》、菲律宾《2001年电子依据规矩》等。
4、为了防止依据分类上新的抵触给依据适用形成费事,有必要对原有的视听材料从头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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